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獎學金審查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目 的:本校為提升學生素質,特設置成績優異學生獎學金,以獎勵成績優異學生就讀本校,並於本校就讀期間,勤奮向學。
第二條 實施對象:以參加大學推薦甄試、考試入學新生為實施對象。
第三條 名 額:不限
第四條 申請資格及獎勵
一、本校入學新生,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或指定科目考試為錄取學系採計科目(至少三科)成
績原始總分,達下列標準者,得申請獎學金。
獎學金金額 |
申請資格 | |
學測成績 (大學甄選入學) |
指考成績 (考試入學分發) | |
每人第一學期獎學金拾伍萬元 |
六十七級分(含六十七級分)以上 |
前百分之三(含百分之三) |
每人第一學期獎學金拾萬元 |
六十二至六十六級分 |
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(含百分之十) |
每人第一學期獎學金伍萬元 |
六十至六十一級分 |
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八(含百分之十八) |
每人第一學期獎學金貳萬元 |
五十七至五十九級分 |
前百分之十八至百分之二十(含百分之二十) |
二、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之學生,自第二學期起,每學期學期成績必須維持全班前三名。學期成績如有未達上述標準時,則停止核發當學期之獎學金,待次學期成績達到標準時,始恢復核發。
第五條 資格審查:本校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各項成績審核。
第六條 獎學金由獎勵學生相關經費項下編列。
第七條 申請辦法:
一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須於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憑成績單及國民身分證(或學生證),向本校學務處申請。
二、自第二學期起,由校方主動審核該生上學期成績,達全班前三名者,予以核發。
三、領取獎學金者,不得有雙重學籍,如有休退學或申請保留學籍者,視同放棄資格,並繳回已領取的獎學金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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